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沪应急行规〔2020〕1号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10:19:37 |
| | | | | |
| | | | |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
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治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晰工作人员及消
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各类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消防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九)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十)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
防、技防等工作,保障资金投入。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二)加强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区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本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其他城镇建设同步实施。
(三)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方案,督促限期消除。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消防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将社会单位、住宅物业和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综治等城市综合管理范围,协调处置公共消防设施问题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开展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区级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区级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的消防安全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