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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 4 【消防责任事故罪】

更新时间:2023-06-01 17:06:50 阅读: 评论:0

《刑法》——【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五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试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是(A)。
A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B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不及时采取消防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C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不配备专门的消防器材,造成严重后果
D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消防监督机构执法,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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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消防   事故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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