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6-01 17:01:04 阅读: 评论:0

昆明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公共安全保障支撑能力。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的管理职责,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有关要求,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标准,从源头杜绝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生产。
(二)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流通环节的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涉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整治打击力度。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发挥综治工作平台作用,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清理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五)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应要求建设项目配建非机动停车场所(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按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建设专用充电桩;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法定流程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更新及维护管理。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
(八)工信部门应将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纳入智慧城市的内容统筹推动建设,牵头研究制定昆明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技术规范,并配套建立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综合监管平台,与公安部门现有信息化系统融合,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可追溯安全管理。
(九)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电力管理部门定期对建筑内电动自行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应依法终止供电。
(十一)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有关新闻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曝光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电动自行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予以责任追究,依法依纪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或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建议。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就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查处、联合执法、案件线索移交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贯彻执行关于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治理联合行动。
(二)加强对乡镇、街道消防网格组织的培训,开展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督导,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落实电动自行车治理措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开展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督促其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点检查内容;
(二)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居民住宅内以及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 
(三)负责协调确定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和楼院安全管理主体,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
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公民个人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一)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商回收。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商除外的,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
第十三条  公民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向消防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反映处理;鼓励通过“96119”“12345”电话举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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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自行车   电动   管理   部门   单位   停放   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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