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6-01 16:59:30 阅读: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18
【字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6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
  2017年7月18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宅物业(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有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设置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的政府实事工程并提供财政保障,督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是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城管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相关的执法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自律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公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技术标准,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纳入行业诚信惩戒和项目评优范围。
 
第六条 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涉及住宅物业的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第七条 诚信管理
  对违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将其违法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违法信息已经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鼓励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
 
第八条 保险
  鼓励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将保险纳入住宅物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发挥保险化解住宅物业火灾事故善后矛盾纠纷的功能。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险。
 
第九条 文明小区
  本市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情况作为文明小区评选的参考依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小区,不得参加文明小区评选。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委托管理和自行管理
  住宅物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负责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以下简称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义务或者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二)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支持居(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任务,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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