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建立四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专项抽查、监督检查、执业能力测评、记分管理、消防技术服务红黑名单制等形式,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第六条 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对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消防救援总队可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二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满足应急管理部规定的从业条件。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明确质量管理工作责任人。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各类表单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格式内容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DB51/T2049-2015)等标准规范要求;
(二)应经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执业人员的签名,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执业人员印章;
(三)应将电子版推送至被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四)应将电子版推送至被服务单位所辖的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完成后,应在被服务单位公示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信息。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并妥善保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档案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各类表单记录等质量管理文件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文件;
(三)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四)场所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等场所及设施设备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
(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
(三)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消防监督抽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的消防监督抽查形式有:
(一)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质量的专项监督抽查;
(二)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质量开展的专项监督抽查,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
(二)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三)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掌握相关技能;
(四)是否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是否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兼职;
(六)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抽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专项监督抽查时,消防救援机构可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在对社会单位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应监督抽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监督抽查,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具备从业条件;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项目的其他执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是否按要求出具消防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定期组织开展执业能力评比测试,对表现突出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表扬,颁发证书、奖牌。
第四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诚信管理包括记分制管理、消防技术服务红黑名单制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记分制管理以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首次记分周期从登记成功之日起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下一个记分周期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及《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每项记12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五)、(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及本办
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每项记6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四条及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每项记3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及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每项记1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在依法查处完成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记分。
在一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记分。同一违法行为应同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分别记分。
第二十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12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列入消防技术服务黑名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列入消防技术服务黑名单,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为0分,且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人员,列入消防技术服务红名单。
第三十二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全省消防技术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诚信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