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
∙【公布日期】2007.11.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07.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公安消防支队、企事业(城镇)专职消防队:
现将《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 分类和选址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类消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5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3-4辆。
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2辆。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