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17
∙【字 号】鄂府办发〔2022〕93号
∙【施行日期】2022.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9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鄂尔多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20〕2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者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消防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四)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七)按照标准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专
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0〕90号)的规定。
(八)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智慧消防”纳入城市整体信息化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和实施。将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等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在火灾防控薄弱区域和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九)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建设科普教育基地,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志愿服务。
(十)建立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制度,将单位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托平安建设办公室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消防服务中心,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办公场所和经费,对辖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排专用经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三)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工作制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五)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六)按照有关标准在农村牧区建立专(兼)职消防站、志愿消防站。
第八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对居民小区(楼院)、沿街门店、家庭式
作坊、出租屋(群租房)等小单位以及其他“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
(三)督促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建筑的业主、管理人或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督促和指导多产权共用建筑的业主、管理人或使用人,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建筑的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