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琳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衢柯城消行罚决字〔2022〕第0075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6:46:18 阅读: 评论:0

牟琳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衢柯城消行罚决字〔2022〕第007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衢柯城消行罚决字〔2022〕第007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5.27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牟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6:10 
处罚名称
牟琳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柯城消行罚决字〔2022〕第0075号
被处罚对象
牟琳
处罚结果
现查明2022年5月24日10时,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街道***100、102、104号的衢州市柯城梦屋摄影工作室进行检查时,发现牟琳(车牌:衢州柯城166129)在该工作室东侧外围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牟琳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牟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柯城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衢州市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5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7
处罚机关
【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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