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汪海良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衢柯城消行罚决字〔2022〕第9077号 |
被处罚对象 | 汪海良 |
处罚结果 | 现查明2022年06月20日15时,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衢州市智慧新城***大道以北、***以东,***以西、六一水库东南角的***航空国际飞行培训学校建设项目(三期)工人生活区内进行检查时,发现汪海良使用的电动车(车牌08847)违反规定停放在生活区内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汪海良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汪海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柯城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衢州市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7月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7-01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6:45: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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