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胡超龙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消行罚决字〔2022〕第0184号 |
被处罚对象 | 胡超龙 |
处罚结果 | 现查明胡超龙在杭州市西湖区***48号拓峰科技园内的杭州市西湖区***小吃店厨房门口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停放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胡超龙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5月2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26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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