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超龙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西消行罚决字〔2022〕第0184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6:44:17 阅读: 评论:0

胡超龙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西消行罚决字〔2022〕第018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西消行罚决字〔2022〕第018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5.26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胡超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6:57 
处罚名称
胡超龙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西消行罚决字〔2022〕第0184号
被处罚对象
胡超龙
处罚结果
现查明胡超龙在杭州市西湖区***48号拓峰科技园内的杭州市西湖区***小吃店厨房门口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停放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胡超龙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5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6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6:44: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8560905718696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胡超龙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西消行罚决字〔2022〕第0184号).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胡超龙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西消行罚决字〔2022〕第0184号).pdf

标签:消防   处罚   杭州市   电动   罚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