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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6-01 16:40:20 阅读: 评论:0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消防条例》《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所有住宅小区、家属院适用本办法,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县本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对居民住宅区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服务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维护消防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针对其所服务场所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与服务措施。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运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开展一次自查,填写自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每年至少委托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业主、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及时报警,及时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灭火自救、启动消防设施、打通消防通道、召集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组织开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及时制止在住宅内及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六)及时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通报有关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区域的火灾隐患;
    (七)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每两栋楼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九)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业主、使用人参加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十)消防控制室必须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能熟练操作、正确处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采用的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持建筑原有使用性质、内部结构和防火分区,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动火、动电、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敷设管路;并报住宅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备案。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的畅通,杜绝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遮挡排烟窗(口)、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私物等行为;
    (五)住宅小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六)在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指定地点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规范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
    (七)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讲师装置;
    (八)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九)发生火灾后,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及居民等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制定对业主及居民等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审核、列支、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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