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15
∙【字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易炼红
2021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单位及相关主体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要求;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按照规定需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事业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防事业发展、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工作,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公益属性,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
(七)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融入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实体化建设和社会治理网格管理,落实考评奖惩制度;
(八)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智慧消防建设,建立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落实可持续运维保障措施,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九)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
(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三)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网格管理等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根据国家标准、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救援队;
(五)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授权、赋权或者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六)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员消防工作职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
(二)研究提出消防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情况。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贯彻实施消防法
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