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善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磐消行罚决字〔2022〕第0131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6:38:16 阅读: 评论:0

陈善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磐消行罚决字〔2022〕第013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磐消行罚决字〔2022〕第013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6.30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陈善雄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0:39 
处罚名称
陈善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磐消行罚决字〔2022〕第0131号
被处罚对象
陈善雄
处罚结果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新城区深新中路299号的磐安县大圣工艺礼品厂员工陈善雄在厂房门口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陈善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磐安县恒业信用社(户名:磐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2********************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6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30
处罚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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