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1.09
∙【字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唐仁健
2018年1月9日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管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成立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公安机关报请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挂牌督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营房、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建立健全
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物防、技防措施,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积极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业务经费;
(三)及时编制本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三)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立专职消防队;
(四)每月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监管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及主管行业发展规划,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主管行业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