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何玮敏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消行罚决字〔2022〕第0083号 |
被处罚对象 | 何玮敏 |
处罚结果 | 现查明何玮敏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道***5号楼1层楼梯间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停放、充电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何玮敏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3月3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30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6:35: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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