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刘彬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消当罚决字〔2022〕第194714号 |
被处罚对象 | 刘彬 |
处罚结果 | 现查明刘彬在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刘彬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警告□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4月2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1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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