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英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衢柯山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5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6:32:36 阅读: 评论:0

吴华英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衢柯山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衢柯山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5.18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吴华英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9:53 
处罚名称
吴华英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柯山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5号
被处罚对象
吴华英
处罚结果
现查明吴华英在位于浙江省衢州市***59号的中建材衢州金格兰石英有限公司的熔制车间疏散通道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吴华英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柯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大队2022年5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8
处罚机关
【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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