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经南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金婺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8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6:31:51 阅读: 评论:0

周经南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金婺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金婺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3.31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周经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9:25 
处罚名称
周经南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婺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8号
被处罚对象
周经南
处罚结果
现查明周经南在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客站前区7号地块7(14)幢1层的金华市婺城区偎偎超市一楼楼梯间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周经南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扫描婺城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直接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3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31
处罚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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