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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鹏远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磐消当罚决字〔2022〕第0042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6:31:28 阅读: 评论:0

余鹏远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磐消当罚决字〔2022〕第004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磐消当罚决字〔2022〕第004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5.05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余鹏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8:21 
处罚名称
余鹏远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磐消当罚决字〔2022〕第0042号
被处罚对象
余鹏远
处罚结果
现查明余鹏远驾驶的电动车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余鹏远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警告√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5月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05
处罚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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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处罚   消防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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