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余鹏远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磐消当罚决字〔2022〕第0042号 |
被处罚对象 | 余鹏远 |
处罚结果 | 现查明余鹏远驾驶的电动车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余鹏远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警告√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磐安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5月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05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6:31: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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