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祥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丽莲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8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6:31:05 阅读: 评论:0

周国祥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丽莲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3.30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丽水市 
【处罚对象】周国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3:00 
处罚名称
周国祥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莲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8号
被处罚对象
周国祥
处罚结果
现查明周国祥将一辆车牌号为112526的红色电动车停放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小区60栋1单元一层楼梯间内,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该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周国祥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和电子缴款单至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或通过扫描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丽水市莲都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3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30
处罚机关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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