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张鑫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滨消当罚决字〔2022〕第0007号 |
被处罚对象 | 张鑫 |
处罚结果 | 现查明张鑫在位于浙江省绍兴******1号科技创业楼101-107室的绍兴爱特姆纺织品有限公司大厅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指出后当场改正,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张鑫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警告√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6月1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14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6:29: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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