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案(绍滨消当罚决字〔2022〕第0007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6:29:54 阅读: 评论:0

张鑫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案(绍滨消当罚决字〔2022〕第000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滨消当罚决字〔2022〕第000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6.14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张鑫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6:26 
处罚名称
张鑫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滨消当罚决字〔2022〕第0007号
被处罚对象
张鑫
处罚结果
现查明张鑫在位于浙江省绍兴******1号科技创业楼101-107室的绍兴爱特姆纺织品有限公司大厅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指出后当场改正,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张鑫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警告√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6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4
处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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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处罚   消防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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