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胡学辉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管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4号 |
被处罚对象 | 胡学辉 |
处罚结果 | 现查明胡学辉在杭州市***18、22号的杭州杭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充电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属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胡学辉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4月2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8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6:29: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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