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学辉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西管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4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6:29:06 阅读: 评论:0

胡学辉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西管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西管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4.28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胡学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0:20 
处罚名称
胡学辉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西管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4号
被处罚对象
胡学辉
处罚结果
现查明胡学辉在杭州市***18、22号的杭州杭三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充电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属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胡学辉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4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8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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