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美枝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桐消当罚决字〔2022〕第0162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6:26:43 阅读: 评论:0

郑美枝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桐消当罚决字〔2022〕第016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消当罚决字〔2022〕第016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4.27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郑美枝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9:51 
处罚名称
郑美枝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桐消当罚决字〔2022〕第0162号
被处罚对象
郑美枝
处罚结果
现查明郑美枝在疏散通道上停放电动车,被当场查获,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郑美枝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警告√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4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7
处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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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处罚   消防   罚款   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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