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张安均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消当罚决字〔2022〕第0186号 |
被处罚对象 | 张安均 |
处罚结果 | 现查明位于***街道***A区2幢17号车主张安均对自己使用的电动车(车牌:无)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且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张安均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警告√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4月2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2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6:24: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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