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均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龙消当罚决字〔2022〕第0186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6:24:44 阅读: 评论:0

张安均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龙消当罚决字〔2022〕第018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龙消当罚决字〔2022〕第018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4.22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张安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3:23 
处罚名称
张安均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龙消当罚决字〔2022〕第0186号
被处罚对象
张安均
处罚结果
现查明位于***街道***A区2幢17号车主张安均对自己使用的电动车(车牌:无)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且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张安均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警告√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龙湾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4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2
处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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