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 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 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三章选址与装备配备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第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组成。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
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1.5吨,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1 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单位为辆)
消防车种类 | 微型消防站类别 |
一级微型消防站 | 二级微型消防站 | 三级微型消防站 |
消防摩托车 | ≥2(含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 ≥1 | 选配 |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 选配 | 选配 | 选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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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单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2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序 号 | 器 材 名 称 | 配备标准 | 备注 |
数量 |
1 | 消防头盔 | 1顶/人 | |
2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1套/人 | |
3 | 消防手套 | 1付/人 | |
4 | 消防安全腰带 | 1根/人 | |
5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1双/人 | |
6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2具/站 | 选配 |
7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1个/人 | |
8 | 消防员呼救器 | 1个/人 | 配备具有方位灯功能的消防员呼救器可不配方位灯 |
9 | 方位灯 | 1个/人 |
10 | 消防轻型安全绳 | 1根/人 | |
11 | 消防腰斧 | 1把/人 | |
12 | 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 2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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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但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其他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3 微型消防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序号 | 类别 | 器材名称 | 单位 | 配备标准 |
数量 | 标准 |
1 | 灭火 器材 | 水枪 | 把 | 2 | 必配 |
2 | ABC型干粉灭火器(≥4公斤装) | 个 | 10 | 必配 |
3 | 强光照明灯 | 个 | 2 | 必配 |
4 | 水带 | 盘 | 10 | 必配 |
5 | 分水器 | 个 | 2 | 必配 |
6 | 机动消防泵(含手抬泵、浮艇泵) | 台 | 1 | 选配 |
7 | 单杠梯 | 把 | 1 | 必配 |
8 | 消火栓扳手 | 把 | 2 | 必配 |
9 | 破拆 器材 | 大斧 | 把 | 2 | 必配 |
10 | 绝缘剪断钳 | 把 | 2 | 选配 |
11 | 铁铤 | 把 | 2 | 必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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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4的规定。通信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