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06-01 16:17:06 阅读: 评论:0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文章作者:   点击:2725   2011-9-12 14:48:41   字体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点击:1790   2011-9-12 14:57:37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农贸市场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 农贸市场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五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农贸市场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
要求。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 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 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贸市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文章作者:   点击:1321   2011-9-12 15:05:36   字体
农贸市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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