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黄兴国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洞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2号 |
被处罚对象 | 黄兴国 |
处罚结果 | 现查明黄兴国将车牌:温州0H628937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温州市胜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厂区生产车间的疏散通道处,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员工电动车停放区域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且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该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黄兴国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 号:1****************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3月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7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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