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冬秀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兰(消)行罚决字〔2022〕0035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5:56:52 阅读: 评论:0

揭冬秀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兰(消)行罚决字〔2022〕003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兰(消)行罚决字〔2022〕003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1.24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揭冬秀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4:09 
处罚名称
揭冬秀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兰(消)行罚决字〔2022〕0035号
被处罚对象
揭冬秀
处罚结果
现查明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永昌街道社塘村的兰溪市红太阳毛巾厂员工揭冬秀违反规定在疏散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揭冬秀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兰溪市信用联社(全称:兰溪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 帐号:2010****2836029900777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1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4
处罚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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