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衢经开消行罚决字〔2022〕第0051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5:56:29 阅读: 评论:0

李霞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衢经开消行罚决字〔2022〕第005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衢经开消行罚决字〔2022〕第005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5.16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李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8:32 
处罚名称
李霞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经开消行罚决字〔2022〕第0051号
被处罚对象
李霞
处罚结果
现查明2022年05月11日16时,我大队对位于浙江省衢州市白沙路29号的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柯城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李霞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衢州电动自行车0108560)在室内疏散走道处,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李霞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将罚款交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9*******************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5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6
处罚机关
【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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