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慧平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45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5:54:28 阅读: 评论:0

赵慧平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4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4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5.30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丽水市 
【处罚对象】赵慧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4:06 
处罚名称
赵慧平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45号
被处罚对象
赵慧平
处罚结果
现查明赵慧平在位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万顺小微园的缙云县致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楼梯间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该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赵慧平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缙云县支行(帐号:3*******************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5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30
处罚机关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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