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芬芝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5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5:50:55 阅读: 评论:0

陈芬芝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4.29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丽水市 
【处罚对象】陈芬芝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7:15 
处罚名称
陈芬芝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5号
被处罚对象
陈芬芝
处罚结果
现查明陈芬芝在位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东方镇东方村下东方66号的缙云县隆鑫箱包有限公司将电动车违规停放于楼梯间内,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该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陈芬芝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缙云县支行(帐号:3*******************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4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9
处罚机关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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