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陈芬芝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5号 |
被处罚对象 | 陈芬芝 |
处罚结果 | 现查明陈芬芝在位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东方镇东方村下东方66号的缙云县隆鑫箱包有限公司将电动车违规停放于楼梯间内,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时该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陈芬芝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缙云县支行(帐号:3*******************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缙云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4月2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9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5:50: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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