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王群柱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的处罚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消当罚决字〔2022〕第0020号 |
被处罚对象 | 王群柱 |
处罚结果 | 现查明王群柱在宁波***世纪城***楼梯口违规停放电瓶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王群柱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警告□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新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3月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04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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