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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柱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的处罚案(新消当罚决字〔2022〕第0020号)

更新时间:2023-06-01 15:50:08 阅读: 评论:0

王群柱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的处罚案(新消当罚决字〔2022〕第002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新消当罚决字〔2022〕第002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3.04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王群柱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9:47 
处罚名称
王群柱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的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消当罚决字〔2022〕第0020号
被处罚对象
王群柱
处罚结果
现查明王群柱在宁波***世纪城***楼梯口违规停放电瓶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王群柱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警告□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新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3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4
处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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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处罚   消防   罚款   停放   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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