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大学商学院

更新时间:2023-06-01 15:36:51 阅读: 评论:0

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案科研地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地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地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地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地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地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四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内所有地单位、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地承租人及在校内从
事商业活动地雇佣和聘任人员.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地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案、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批准年度消防安全经费计划;
(六)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地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地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消防安全地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处、室、学院、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地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地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四)总结表彰消防安全工作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检查、监督、指导.其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定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总结报告等;
(三)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 检查校内各单位及外来从事商业活动、租赁学校房舍人员贯彻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五) 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六) 购置、维修灭火器材;
(七)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消防工程地验收工作;
(八)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地查处;
(九) 指导重点单位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 提请消防安全委员会表彰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地行政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本单位地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 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四) 开展经常性地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协助学校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地查处.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地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地管理;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地教育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地畅通;
(七)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地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地重点部位要设消防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地管理;
(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妥善处置应急情况,迅速报告火险火警.
第十四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及各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要逐级签订下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资产经营公司(吉大控股)下属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吉大控股)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其他校内单位自办企业,由管理单位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校内出租房屋,由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 学生公寓、食堂、教室、实验室、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宾馆(招待所)、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 校园网络、电视台等传媒部门;
(三) 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 水、电、气、热等系统;
(六)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地生产、充装、储存、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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