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6-01 15:25:14 阅读: 评论:0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1.28
【字 号】鹤政办〔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鹤政办〔2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8日
鹤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成立并实体化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等级评定等内容;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预留消防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五)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按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六)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远程监控、消防物联网等技术,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配置消防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网格化管理、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将网格化消防管理纳入基层综治网格治
理平台,逐级划分消防安全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负责人及其职责,借助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加强网格消防信息采集、检查、督查、情况反馈、问题督办。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多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场所)、“九小”场所、老旧居民楼进行重点监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及时进行整治,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好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组织熟悉火场情况的有关人员到场配合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调查火灾原因以及火灾善后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除第三项以外的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以下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整合社区保安人员、物业管理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员、消防志愿者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力量,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分时段优化人员编组,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明确职责分工,协助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等活动。
  (三)对居民小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及相关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消防工作。
  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四)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五)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六)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专业经营服务单位维修保养责任以外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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