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
∙【公布日期】2005.12.16
∙【字 号】沪消[2005]491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
(沪消〔2005〕4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升本市消防行政效能,举全社会之力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的对象范围
建筑工程的以下消防设施竣工后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申报消防验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控制系统。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
(三)设为稳高压系统并具备自动控制功能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系统。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的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系统。
检测范围不包括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涂装工程,独立设置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常高压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简易审批工程中所列第1至3条的内容。
二、检测机构的服务权限
持有上海市消防协会颁发的《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检测机构分设一、二级,其服务权限分别为:
(一)一级检测机构可从事所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从事建筑高度在24m以下且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工作,但其检测服务范围不包括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经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以及尚无国家、地方标准可循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
三、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方可委托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二)接受施工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四)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机构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四、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做好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对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质量负责。
(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测工作,并对消防设施的检测质量负责。
(三)市消防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对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资质审查、行业指导等管理服务工作。对违法《管理办法》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的,或检测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应按《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做好消防验收申请资料审查、社会面宣传指导等工作。同时,应结合实施日常消防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检测机构履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本级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工程总量的2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社会各单位有权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62322110
五、实行制度的时间步骤
遵循“便民利民、稳步推进”的原则,本市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检测制度按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一)试行完善阶段(2006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本市消防验收工作实行“双轨”制,即对2006年1月1日前公安消防机构已受理验收申请的和受理后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可实行原消防验收工作制度;对2006年1月1日后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请的建筑工程,实行新的消防验收工作制度。
(二)全面实行阶段(自2006年2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均实行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
原《建筑消防设施调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资格证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