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1年)

更新时间:2023-06-01 15:21:58 阅读: 评论:0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25
【字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1年12月20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2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成立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按照规定建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八)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积极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业务经费;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七)加强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管理
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五)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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