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6-01 15:15:02 阅读: 评论:0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根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等设施、设备的总称。
第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及其管理范围:
(一)保卫处是负责全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对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建筑,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
(三)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建筑,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建筑使用或者受益单位负责。
(四)室外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五)校园消防管网的维护管理由后勤处负责。
第四条 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可由保卫处代表学校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
第五条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业准则,按合同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对检测结果和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等应当达到本规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巡查记录制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落实有关岗位、人员的巡查责任。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频次和内
容,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制度。对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积极组织维修。对不能修复的故障,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的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和志愿消防队员,每年应接受两次由学校组织的消防教育培训,熟悉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试验的工作程序,确保会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条 消防控制中心及消防控制室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和学校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消防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熟知报警程序和初起火灾的扑救措施。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
效措施,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拆卸、圈占、挪用或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和处罚,根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6日起施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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