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简易验收的法规依据

更新时间:2023-06-01 15:10:35 阅读: 评论:0

消防简易验收的法规依据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法律依据
《消防条例》
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消防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消防工程。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现场应当建设临时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保证用火、用电和工棚、宿舍等临时性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流程
1、受理阶段: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消防验收的范围,备齐“申请材料”到市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首席代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办理阶段: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准予受理的建设工程,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实施消防验收,经公安网上审批决定后,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发放阶段:市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首席代表送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申请条件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改变用途、装修)的建设工程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全是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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