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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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3.11.26
【字 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届]第15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第十五号)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6日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2013年10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三)依法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
  (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五)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
  (六)组织灭火救援,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公安派出所监管的单位及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组织火灾现场警戒,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三)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建设、经贸、文化、体育、旅游、教育、民政、卫生、安全监管、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二)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积极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六)对小型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发现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火灾防范工作;
  (五)对辖区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并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实战演练;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调查火灾原因;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评估、加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等职责。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
  (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单位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
  (二)预防火灾,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三)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
  (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第十九条 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扩建、改建的,应当在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后,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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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消防   应当   火灾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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