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7.27
∙【字 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03号
∙【施行日期】2022.11.0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一百零三号
《辽宁省消防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7日
辽宁省消防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
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及其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组织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系统特点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第七条 每年十一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十一月九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消防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二)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四)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四)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二)监督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四)处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中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
(三)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
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三)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五)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改善防火条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