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消防条例

更新时间:2023-06-01 14:47:29 阅读: 评论:0

海南省消防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8.11.26
【字 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施行日期】1998.1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海南省消防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1月26日
 
海南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森林、草场、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海上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对在消防工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是单位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消防保障体系。
  第八条 本省城镇应当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电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维修。
  新建、扩建城市及开发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和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和对各类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接受火灾报警求助,扑灭火灾和参加抢险救援。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部门应当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财政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消防装备、器材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定消防经费的标准,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消防经费。
  第十二条 教育、人事劳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定期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第十三条 港监、渔政部门负责港口停泊船舶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燃气、气象、地震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高层建筑、居民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等场所,由其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由承包者、租赁者、受委托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产权由两家以上单位和个人所有的,由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以及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志愿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培训:
  (一)从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和从事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二)从事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维修的人员;
  (三)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监理的人员;
  (四)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规划设置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对已经建成,但不符合城市消防规划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消防设计方案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一)燃油、燃气管道铺设工程、贮存设施建设安装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
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三)在燃油、燃气管道等易燃易爆场所或者附近施工的消防安全保护方案。
  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在接到报审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齐;对一般工程,应当在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场所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工程,审核时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时,必须进行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0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歌舞厅、影剧院、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开业前,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举办。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之日起7日内进行检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
否合格的书面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4:47: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8560204918688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海南省消防条例.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海南省消防条例.pdf

标签:消防   应当   建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