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废止】

更新时间:2023-06-01 14:44:16 阅读: 评论:0

省消防条例【止】
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1日山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会第五次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了加消防管理,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主、防消合的方专门机关与群众相合的原行防火安全任制。
任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消防施、防火灾、告火警的义务。任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督管理。
施、核施、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人民政府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展相适
教育、劳动、新、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公民行消防宣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
每年十一月九日全省消防安全宣日。
第二章 消防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划等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等内容的消防划,入城市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消防站的划用地,未城市划管理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位和个人不得占
用。
公共消防施由城建、公用事信等部别负责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公共消防施、消防装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当督促有关主管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行技改造。
第七条 城市消防站当按照四至七平方公里保、接警后消防能在五分内到达任区沿的定,布局建
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物品生产储存企集中的城市和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当建立具有置特殊火灾、毒气泄漏等抢险功能的特种消防站。
第八条 城市建供水工程当按照定建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水井;消防供水管道的管径和公共消火栓当符合国家有关定;公共消火栓的数量达不到准的,当限期安装;移或者拆除公共消火栓,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第九条 城市街区道路当按照国家定建,保大型消防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必承受大型消防的重
第十条 城市当建的火灾警和消防通信指。大中城市的消防指中心当配算机控制的火灾受理、消防通信、自消防监测遥控等自化系,保证灭抢险一指
城市信部门应当保分局与消防指中心之间设置两以上的火警通信专线
消防指中心与各消防站和供水、供、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间应置火警度通信专线
第十一条 公共消防施、消防装的建维护资金,列入地方算;属固定资产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资计划,保障防火灾和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成片开位投设给水管网,同公共消火栓的,公共消火栓建设资金由开和投资单位承担,其维护费用由管理位承担。
第十二条 机关、体、企、事业单当按照国家有关定配置消防施和器材、置消防安全志,并定期组织检验修,确保消防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消防安全重点当按照国家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落实值班操作人,与具建筑消防修保养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每年至少行一次功能检验,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位和个人不得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施、器材;不得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城建和公用事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停水、截断通信线,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章 火灾
第十四条 机关、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会以及居民住宅区物管理位,当建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火灾防工作任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对职工、生、村民、居民行消防安全教育,做好火灾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当将下列所确定消防安全重点位:
(一)重要的国家机关地;
(二)广播、电视力、政、信、金融等重点部位;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博物图书馆、档案等;
(四)大中院校、重点科研位;
(五)站、机码头;商、集宾馆、体育、影院、歌舞、医院等公众聚集所;
(六)高和地下的公共建筑;
(七)易燃易爆危物品的生存、位和可燃物集中的大型仓库、堆
(八)其他具有生火灾可能性大或者一旦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亡或者财产重大失的所。
公安消防机构当将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当地人民政府案,并加消防安全教育,定期检查,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在具有火灾危车间仓库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不得工集体宿舍。已经设置的,当限期整改;确有困继续使用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存、运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物品,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行消防安全核批准,并落的通、防火、防爆、警等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入生存易燃易爆危物品的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定。禁止携火种入生存易燃易爆危物品的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所擅自使用明火或者爆破作
第十九条 存、配燃气,必按照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火作业应格履行批手,并在作点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当按
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设计,建设单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送公安消防机构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行政主管部不得发给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更的,报经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核准的,任何位和个人不得更。
建筑工程竣工,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行消防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歌舞、影院、宾馆店、商、集等公众聚集的所,必在使用或者开日的十五日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公安消防机构当在接到申后十日内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
第二十二条 举办大型的集会、展)会和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具有火灾危的,主办单当制定火和急疏散案,落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日的十五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公安消防机构当在接到申后十日内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符合国家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所室内装、装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定,当使用不燃、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量法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有关位开、研制防火火新品和新材料,推广、使用先消防技
第二十四条 消防器材、设备,必按照国家有关定取得生产许或者认证证书修消防器材和安装、检测维护保养建筑消防施,必须经省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消防施的设计、安装、检测修、操作人和易燃易爆等特种位人及企业专(兼)消防人,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机构行消防安全培,取得合格后,方可上
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重点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每年行一次消防安全培
第二十五条 消防品、品、燃气用具的量必符合国家准或者行业标准。
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必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对陈旧、破等不符合定的线路、管路,当限期改造、更新。
禁止生售或者使用未依照量法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品。批准生售的消防品,省公安消防机构案。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施消防检查时,有关位和个人当主、如提供有关情况和料。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患,当及时责令有关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确定任人,并填写改正,限期消除患。
第二十七条 人民政府以及机关、体、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会,当依照消防法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增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四章 火与抢险救援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当立即警。任何位和个人都当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谎报火警。
消防接到警,必迅速赶赴火,救助遇,排除情,扑火灾。
生火灾,有关位必立即组织扑救;人集中所的现场工作人立即疏散在群众。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组织和指火灾扑救,有关位和人服从和行火场总挥员的指和依法决定的事,不得影响、妨碍火救灾。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人民政府一指施。
消防、消防艇及其他消防器材、装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
第三十一条 消防、消防艇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速度、路线、方向和指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员应当保消防、消防艇迅速通行。
行消防任务时,消防免交公路通行,消防艇免交港务费和停泊
第三十二条 对见义火有功的位和人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因参加扑救火灾受、致残或者死亡的人恤、保参加扑救外位火灾的专职消防义务消防耗的燃料、和器材、装等,补偿。具体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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