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份公务员考试行测传统节日盘点
在行测考试常识判断中,人文常识当中的中华传统节日是常考知识点,考查方式多以节日习俗或描写节日的诗词类型呈现。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考试行测传统节日盘点,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考试行测传统节日盘点
除夕 简介:除夕,为岁末的最后一天夜晚,农历一年的最后一天。岁末的最后一天称为“岁除”,意为旧岁至此而除,另换新岁。又称大年夜、除夕夜、除夜等,时值年尾的最后一个晚上。除夕是除旧布新、阖家团圆、祭祀祖先的日子。
习俗:换门神,挂钟馗,钉桃符,贴春牌,祭祀祖先,包饺子,发压岁钱,吃年夜饭等。
诗词: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王安石《元日》
听烧爆竹童心在,看换桃符老兴偏。—孔尚任《甲午元旦》
清明节 简介:清明节是中国最重要的祭祀节日,是最适合祭祖和扫墓的日子。时间为节气
清明当日,一般是在公历4月5号前后。也被称作踏青节。
习俗:禁火、扫墓,还有踏青、荡秋千、蹴鞠、打马球、插柳等一系列风俗体育活动。
诗词: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杜牧《清明》
梨花风起正清明,游子寻春半出城。—吴唯信《苏堤清明即事》
端午节 简介:端午节,本是南方吴越先民创立用于拜祭龙祖、祈福辟邪的节日。因传说战国时期的楚国诗人屈原在这天跳汨罗江自尽,后来人们为颂扬他的爱国气节,亦将端午节作为纪念屈原的节日,也是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节日。时间为农历五月初五。
习俗:悬挂钟馗像、扒龙船、赛龙舟、放纸鸢、挂艾草菖蒲、吃粽子、雄黄酒、佩香囊、驱五毒等。
诗词:风雨端阳生晦冥,汨罗无处吊英灵。—贝琼《已酉端午》
不效艾符趋习俗,但祈蒲酒话升平。—殷尧藩《端午日》
中秋节 简介:中秋节是中国民间的传统节日。中秋节源自天象崇拜,由上古时代秋夕祭月演变而来。每年的农历八月十五日,中华儿女以月之圆兆人之团圆,为寄托思念故乡,思念亲人之情。
习俗:祭月、赏月、吃月饼、玩花灯、赏桂花、饮桂花酒、观潮等。
诗词: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苏轼《丙辰中秋》
花间一壶酒,独酌无相亲。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李白《月下独酌》
重阳节 简介:重阳节,是中国传统节日,节期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古人在九月农作物丰收之时祭天帝、祭祖,以谢天帝、祖先恩德的活动。重阳祭祖民俗相沿数千年,是具有深刻意义的一个古老民俗。传承至今,又添加了敬老等内涵,于重阳之日享宴高会,感恩敬老。登高赏秋与感恩敬老是当今重阳节日活动的两大重要主题。
习俗:登山秋游、摆敬老宴、赏菊、辞青、插茱萸、吃重阳糕、菊花酒、赏菊花等。
诗词: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王维《九月九忆山东兄弟》
人生易老天难老,岁岁重阳。今又重阳,战地黄花分外香。—毛泽东《采桑子·重阳》
江涵秋影雁初飞,与客携壶上翠微。尘世难逢开口笑,菊花须插满头归。—杜牧《九日齐山登高》
拓展:公务员行测考试雕塑常识
青铜艺术(见商周文明)。
秦始皇陵兵马俑,是迄今为止出土的世界上最大的艺术宝库,被誉为世界上“第八大奇迹”。
两汉瑰宝:
汉阳陵(汉景帝墓),出土上万件举世无双的陶俑,以仕女俑最为著名。
河北满城的西汉中山靖王陵,出土了三件国宝级文物:长信宫灯、博山炉和金缕玉衣。
甘肃武威出土的东汉铜奔马,又名马踏飞燕,是国之重宝。
石窟艺术:
魏晋南北朝时期:山西大同云冈石窟、河南洛阳龙门石窟、甘肃麦积山石窟。龙门石窟在唐代武则天时期十分兴盛。
隋唐:甘肃敦煌莫高窟是我国石窟艺术的精华。
北宋:重庆大足石刻在佛教造像中加入大量表现民间生活的内容。
拓展:公务员行测考试劳动法分析
一、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在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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