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妈祖信仰与明清韩江流域社会变迁
—以地方志的研究为中心
陈春声
内容摘要 韩江是中国东南沿海的主要河流之一,其上中游地区多山地丘陵,主要为讲客家话的人群聚居,下游三角洲平原的居民则以讲福佬话者居多。在朝廷厉行“海禁”的明朝和清初,该地区民众的海上活动也一直在进行着,地方志中仍然存留有不少关于妈祖庙宇的记载。清代康熙初年实行严厉的“迁海”政策,沿海地区讲福佬话的民众被迫内迁至韩江中上游山区,韩江中上游地域的妈祖信仰也随之明显扩展。康熙二十三年发布的“开海令”使出海贸易成了具有合法性的行为,韩江中下游地区成为当时中国商品货币关系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韩江下游许多地方兴建起更多奉祀妈祖的庙宇。而“天后”封号所确立的妈祖信仰官方合法地位,无疑也推动了妈祖信仰在地方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明清两代韩江流域数十种地方志有关妈祖庙宇记载的分析,讨论400余年间该地区社会结构、经济生活与族群关系的变迁。
关键词 妈祖 天后 海上贸易 韩江 福佬 客家
韩江是中国东南沿海的主要河流之一,流域面积约31760平方公里。至明朝末年,韩江流域共设有21个县,其中包括广东省潮州府全府的11个县、惠州府的3个县,以及福建省汀州府的6个县和漳州府的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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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学研究(第25期)
县。A韩江上中游地区多山地丘陵,目前主要为讲客家话的人群聚居,其下游的三角洲平原,其居民则以讲福佬话者居多。
海上活动是本地文化传统中最具有长远历史根源的重要内容。韩江下游地域的百姓至迟从汉唐以来就一直进行海上贸易,他们从中获利颇丰,并以此作为重要的生计来源。尽管历代王朝对待海上活动的政策多有变化,但该地区民众的海上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与之相适应,他们与海上活动人群密切相关的妈祖信仰在该地区亦长期存在,在方志中存留有不少关于妈祖及其庙宇的记载。本文通过对明清两代韩江流域数十种地方志有关妈祖庙宇记载的分析,讨论400余年间该地区社会结构、经济生活与族群关系的变迁。
一 明代“海禁”与“毁淫祠”背景下的妈祖信仰
地方志中有关韩江流域妈祖信仰起源的记录,常常追溯到宋元时期。明代潮阳县著名士绅林大春著的《潮阳县志》即有这样的说法:“天妃庙,一在海口山上,正临海门;一在和平村之六联江畔,俗号下宫者是也。所祀天妃圣母之神,其创造年月无考,大都始自宋元。凡乡人有祷辄应,航海者奉之尤谨。”B而《东里志》也有妈祖庙“一在深澳,宋时番舶时加修理”C的说法。
明代实行严格的海禁政策,立国之初即一反宋元时期政府容许、鼓励海上贸易的做法,除由王朝直接控制的、有限度的朝贡贸易外,还“严禁私下诸番互市者”D,并以严刑峻法禁止私人的海上贸易活动。《大明律》规定:
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
A包括广东省潮州府的海阳、潮阳、揭阳、程乡、饶平、惠来、大埔、平远、澄海、普宁、镇平11县;惠州府的兴宁、长乐、永安3县;福建省汀州府的长汀、宁化、武平、上杭、连城、永定6县和漳州府的平和县。
B(明)林大春:(隆庆)《潮阳县志》卷十“坛庙志”,潮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影印本,2005,第97页。
C(明)陈天资:(万历)《东里志》卷一“祠庙”,潮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影印本,2004,第36页。
D《续文献通考》卷二六“市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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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祖信仰与明清韩江流域社会变迁
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A
然而,东南沿海的粤、闽、浙诸省百姓至迟从汉唐以来就一直进行海上贸易,且从中获利颇丰。这种地方文化传统与明王朝的法令之间的矛盾,隐含了由此而引发地方动乱的可能。有明一代,东南沿海民间非法的海上贸易活动始终未曾停止。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时的广东地方官员和市舶太监出于稳定地方社会、增加军需供应和贪图贿赂等各种考虑,对这种状况实际上采取了默许的态度。
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与海上活动有着密切联系的妈祖信仰,在韩江下游沿海地区同样普遍存在,妈祖灵验的故事也与航海活动直接相关。根据林大春的说法:
予曩尝见其人自言,舟行海上时,但见白日晦冥,千里一息,波涛汹涌,浩无纪极。卒遇飘风震荡,即覆溺不支,十百之命,悬于一线,其危甚矣。乃当此之时,辄有神火先报,光烛帆樯,或见灵鸟翔集其上,若示人以方向者。舟人因得先事预防,以免于不测之难。盖神赞之也。
及予为行人时,会同官奉使者至自琉球,为予具道海中事,大略相似,然后始知前言为不诬云。或曰天妃即南海神也,故其灵爽著见如此。B
而《东里志》的记载也与之类似:
凡航海者,必谨事之。有急难呼之,立见空中火光,是神至也。
余尝见陈思斋侃使琉球,其火长林姓者为余言:方发缆时,有一乌鸦在桅上,船中人皆忧不吉,思斋不以为然。开洋二日,海风迅烈,激浪涨天,白日晦暝,大舟桅坏。众以为命悬一丝,拜天祝神。少顷火光见,有一白鹤翔其上,众皆欢呼曰:娘娘至矣,吾辈其安乎。
A参见《大明律附例》卷十五“兵律”。
B参见(隆庆)《潮阳县志》卷十“坛庙志”,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