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5-30 08:31:20 阅读: 评论:0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11.24
【字 号】渝水基[2006]53号
【施行日期】2006.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水基〔2006〕5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农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章 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第五条 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条 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
  第七条 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等功能主次调整。
  第八条 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
  第九条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或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移动和堤体结构型式及填筑材料发生重大调整。
  第十条 施工组织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2个汛期,或工程施工总进度延长2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项目法人调整。
  第十二条 征地移民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征地移民政策调整;移民安置方案调整;水库淹没或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的重大变化。
  第十三条 工程投资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由于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引起项目划分中的一级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一级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15%及以上的,或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初设批复静态总投资10%及以上的。
第三章 重要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重要设计变更是指在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安全及水(环)保、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重要设计变化。
  第十五条 地质方面重要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
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
  第十六条 工程任务方面重要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等功能发挥的先后顺序调整。
  第十七条 规模方面重要设计变更主要指:在电站装机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电站机组台数或单机装机容量调整;改变永久建筑物工程的规模;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
  第十八条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加固);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船闸、溢洪道、取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电站、水厂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进出水管道工程、码头等建筑物位置;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衬砌)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
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
  第十九条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主要设备型式、容量、数量、主要参数、控制尺寸;金属结构的规格及数量发生重大变化;采用国产设备替换进口设备,或采用进口设备替换国产设备的重大调整。
  第二十条 施工组织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导流工程及施工围堰洪水标准;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一个汛期。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管理单位交通工具数量、用途;改变管理单位办公用房、防汛仓库、生产及生活用房数量、标准、用途、位置。
  第二十二条 安全及水(环)保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观测设计方案、消防设计方案、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三条 征地移民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征地移民分期实施方案调整。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投资方面重要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概算项目划分中的一级项目工程
建设投资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一级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5%~15%的,或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初设批复静态总投资10%以下的。
第四章 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非重要内容局部修改以及施工中一般设计问题处理引起的设计变化。包括: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和修改设计等。
  改变建筑物坝(闸)顶布置方案、土石坝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非挡水或非过水部位断面尺寸、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启闭机房及泵站厂房设计方案、检修门设计方案、病险建筑物非关键部位的加固措施;改变堤防工程堤顶布置方案、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桥基防冲护砌设计方案、河道清障设计方案、堤防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主要电力设备选型、电气设备布置方案;改变检修门配套起吊设备设计方案、拦(清)污设备设计方案、金属结构防腐措施、采暖或通风系统设计方案;改变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排水方案、临时供电方案、临时场外道路布置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投资方面一般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概算项目划分中的一级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一级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5%以下的,但工程项目总投资未突破初设批复静态总投资的。
第五章 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十七条 重大和重要设计变更文件要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重大和重要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基本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加盖设计资质证印鉴章,参加设计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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