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法硕各时期法律制度复习清末-法硕

更新时间:2023-05-30 02:51:35 阅读: 评论:0

一、“预备立宪”
(一)背景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所面临的各种矛盾亦逐渐尖锐化。就国内而言,封建体制中固有的各种矛盾并未得到丝毫缓解,而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对立也更加激烈。从国际上看,西方列强为进一步控制中国,也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清政府改革旧的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20世纪伊始,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在此内外交困之际,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1904年爆发日俄战争,庞大的沙俄败于区区岛国日本,一时间舆论大哗。朝野上下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而败,要求清廷实行立宪的呼声
日益高涨。
(二)指导原则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次年9月,清廷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指导原则。并采取无限期拖延的策略。可见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主义政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
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
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共14条。第1条、第2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遵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至第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率军队、宣布战争与媾和、宣布戒严等方面的各项绝对权力,并在许多条文之后加上“议院不得干涉”、“皆非议院所得干预”等词语,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第二部分为“附录”,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但对于每项臣民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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