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时期法律图书编辑论析
作者:青维富
来源:《编辑之友》2011年第04期
法律图书编辑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特定社会治理方式的演进史。在1912-1949年这种社会大变动时期,中国涌现了一批法科知识分子,不断地编辑原创性或引进型法律图书。其代表有:沈家本在修律中“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翻译英、美、法、德、日、俄、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荷兰等国法律,作为修律的蓝本,制订了一批具有某些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典法规;发表《法学盛衰说》,出版《历代刑法考》,创办法学刊物《法学会杂志》,为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开辟了道路。吴经熊出版有民国时期唯一的以法律哲学命名的专著《法律哲学研究》(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陈瑾昆参与起草《中国土地法大纲》《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编著《民法通义债编》(北平朝阳学院1930年)、《民法通义总则》、《民法债编各论》(北平大学1930年)、《民法通义债编总论》(北平朝阳学院1930年)、《民法通义债编各论》(北平朝阳学院1931年)等民法系列专著,是中国近代民法学的权威论著;撰写《刑法总则讲义》和《刑法总则》(北京好望书店1934年)是中国近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刑事诉讼法通义》(北平朝阳学院1930年)开创并完
善了中国近代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在中国近代法科知识分子中,成就最大、名声最高的是王宠惠,发表了众多法学研究成果,如《王宠惠拟宪法草案》《五权宪法》《比较宪法》《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法院组织法立法原则之修正案》《25年来中国之司法(1930年)》《团体协约之比较研究》《比较民法导言》《刑法草案与暂行新刑法之比较》等,为中国近代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和刑法学等的诞生与成长做出了贡献。胡长清代表作《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民法亲属论》《中国民法继承论》均被确定为民国时期的“大学丛书”。丘汉平20世纪20年代后为了整理古籍,撰写《先秦法律思想》(光华书局1931年)和《历代刑法志》(商务印书馆1938年)等著作。本文截取中国历史场合中之一画面——民国,以民国时期法律图书的编辑为例,把法律图书编辑分为两类:原创性法律图书编辑和引进型法律图书编辑。就原创性法律图书的编辑而言,依其所表现的资源和法律文化传统具有现代性和传统性特性;就引进型法律图书的编辑而言,依其所处语境和嬗变特性具有共时性和历时性。
一、原创性法律图书编辑策略与特征
1912-1949年的民国历史是中华民族整个历史场合中的一小段,但就是这一小段历史却造就了中华民族法律图书编辑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生动历史。就民国时期法律图书编辑而言,主要体现了两个最基本的特质。
1.现代性
当西方列强入侵中国时,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试图学术救国。当时法学界一些著名的学者,如法理学界的丘汉平、法律史学界的程树德、民法学界的黄右昌、国际法学界的周鲠生与燕树堂、行政法学界的白鹏飞等知识分子当时就选择了留在大学继续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这种活动。就此而言,民国原创性法律图书编辑主要表现为所编辑图书的内容、体例和基本方法具有特殊性和现代性特征。
第一类有关现代国际法的图书编辑。如1913年3月,程树德主编的《比较国际私法》;1914年10月,英国罗、王肇编辑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的《局外中立法精义》;1934年11月,刘曼仙编译、商务印书馆发行的《安全保障问题在国际法上的研究》;1938年6月,郭长禄编辑、中山文化教育书局印的《论日机轰炸我国之违法》;1946年12月,陶樾、编辑大东书局印行的《现代国际法史论》。最为典型的法律图书是光绪三十二年(19
06)5月闽县程树德编辑由上海普及书局印制的《平时国际公法》。本书体例和内容分为第一篇总论(国际公法之本质与法律上之地位、国际公法之渊源、国际公法之定义、国际公法上发达之历史以及中国古代之国际公法)、第二篇国际公法之主体(概论、国家)、第三篇国家领域财产(领土、领水)、第四篇国际上国家之权利(总说、独立权、平等权、交通权)、第五篇外交机关及领事(外交官、领事)、第六篇条约(条约之性质、种类、要素、效力发生时期、书式、解释、履行之担保、消灭、更新和最优惠国条款)等。第二类有关现代宪法的图书编辑。宪法是根本大法,编辑宪法图书一般可以分为仿真性和学理性。仿真性编辑主要是有权威性的机关或个人所编辑的宪法图书,如1916年6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6年9月,南海康有为编《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11月,金鸣盛编著、世界书局印行的《国民政府宣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释义》。而学理性编辑是学者根据其研究和考证所进行的不具有权威性的编辑,如1927年,郑毓秀编辑、世界书局印行的《中国比较宪法论》;1946年12月,王世杰编著、商务印书馆发行的《比较宪法》(第五版)。1947年7月,林纪东编、大东书局发行的《行宪法规》,其体例为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汇编。第三类有关现代民法的图书编辑。如1935年9月,丘汉平编辑、会文堂书局印行的《罗马法》(上);1936年9月,刘志易编辑、上海大东书局印行的《民法物权》(上)。最为典型的是19
33年9月刘鸿渐编辑、北平朝阳学院出版的《中华民国物权法论》,编辑体例为序论、本论包括物权总论:物权之性质、效力、种类、分类;物权之得丧变更、物权契约、物权之一般消灭原因。物权各论包括所有权(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