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行为的刑法问题
作者:付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5期
摘 要 何为嫖娼行为?日常生活中的通常理解和法律意义上的现时界限有一定的差别。嫖娼行为可能给嫖娼者带来法律上的问题,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嫖娼行为可能成立诈骗罪、聚众淫乱罪、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受贿罪等罪名。
关键词 刑法适用 嫖娼 刑法问题
作者简介:付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80-03
嫖娼行为与卖淫行为恰似币之两面,是一对相伴而生的现象。作为一种悖离道德的行为,嫖娼会受到社会公众的道德责难,也可能会给嫖娼者带来法律上的麻烦。所谓法律上的
麻烦,至少有如下三个层面。一是行政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嫖娼行为可能受到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豍二是行政处分。如果嫖娼者具有公务员身份,可能受到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豎三是刑罚制裁。这三种后果可能同时出现,也可能只出现其一或二。这里主要讨论嫖娼行为可能引发的刑法问题,至于行政责任,则不作讨论。
是否应当通过刑法禁止嫖娼行为意见不一。犯罪人类学家龙勃罗梭不但不主张禁止嫖娼,反而主张尽量规范卖淫活动,降低性放荡的危害,以达到防治某些犯罪的目的。豏从程序法上考虑,想从嫖娼行为本身得到证据是很困难的,如果强制执行,还可能造成侵犯人权。豐通过刑法规制嫖娼行为,在保护可能性上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已经超越了刑法权限。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除了个别国家豑外,一般不把嫖娼行为本身规定为嫖娼罪,只是在嫖娼行为威胁到刑法保护的其他法益时,才使用刑罚手段予以规制。
在我国,嫖娼行为可能成立诈骗罪、聚众淫乱罪、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受贿罪等等。使用“可能”这一字眼,是要指出,对于嫖娼行为,在外观上也许已经符合某个法条的描述,但是判断犯罪成立与否,还有其他的评价标准。这些评价标准,将于下文中做适当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