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律师职业伦理法律规范之不足与完善
作者:方丽英
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12期
摘要: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在行业内要遵循的行为规范。我国目前对律师职业伦理进行规范的法规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律师管理主体分工不明确,存在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多头管理的情况;二是未对律师的保密义务规定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国内外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分别针对两个问题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律师职业伦理;律师协会;保密义务;拒绝权
在律师行业发达的国家,对律师的管理、律师职业伦理等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一般属于律师自治的范畴。一个律师是否违反职业伦理以及应当受到何种惩戒应当从律师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出发,从专业的角度去判断,才能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客观合理的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一、律师管理主体的分工不明确
(一)有关立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有中华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律师协会有权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管理,但根据《律师法》,司法行政部门同样有权对律师进行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对于律师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均有处分权。在效力上,《律师法》高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法》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却没有明确其监督管理的范围或事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也仅规定律师协会有权管理律师执业行为,未明确律师协会的管理范围。这造成了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在行使对律师的管理权和处分、处罚等权力时,出现重复、界限不清、权力范围不明确和某些情况下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可借鉴的国外有关法律规定
律师行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对于律师的管理一般采取律师协会自治的方式。查询国外对律师职业伦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或者相关规定,未找到授权政府对律师进行管理的规定。在美国,律师的执业属于律师群体的自治或自律性行为,政府一般不加干预,国会对此没有做出专门的立法,而由各个州的律师协会对法律职业进行规制。 美国影响力最大的两个规
制法律执业活动的成文规则是《职业行为规则范本》和《法律重述: 律师职业伦理(第三版) 》(2000 年版)。这两套成文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的地位,但在相关判例中被法院广为遵从,并构成美国“律师职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