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资料-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文档范本

更新时间:2023-05-30 02:03:21 阅读: 评论:0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一)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规章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1)__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2)__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3)___%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___%为医疗基金;
  (5)___%为业务培训基金;
  (6)___%为储备基金;
  (7)___%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规章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务相关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
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 会计规章制度
  第七条 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 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 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规章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的___%上缴市司法局;
  (二)收入总额的__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三)收入总额___%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
  (四)收入总额___%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
  (五)收入总额__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六)收入总额__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 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相关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相关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相关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 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规章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 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规章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关相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理规章制度。
  二、本所的收费相关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_______〕_______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相关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涉外业务时,不得高于收费相关标准的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相关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和其他必须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相关标准结算,多退少补。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收费。
  1.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
  2.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十二、对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与其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相关部门申诉。
  十四、本所严格收费管理并订立“奖惩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的责任人均应给予处罚。本所主动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物价相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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